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指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930905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沙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625室,组织机构代码:593090733。

法定代表人***。

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沙农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指字第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名门御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沙农超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