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16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楠木村新湖组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