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4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楠木村新湖组**(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南路**金色尚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吊篮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