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915号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羊少剑,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高开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