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

韩新元、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485号 原告:韩新元,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1幢1**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M3CD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新元与被告建德舜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韩新元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新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新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新元负担。 审判员胡翀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