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

某某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解放路工商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县。 **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二、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