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解放路工商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县。
**县青治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二、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