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1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布龙路(布吉段)233号振兴云谷1栋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6776D。
法定代表人:周雷。
委托代理人吕婉丹,广东合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蔡广仕。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7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剩余工程款294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止止;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6718.06元、保全费2326.02元,合计9044.08元(追缴);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并执行。
经本院核算,本案的第一部分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至2021年11月16日为6822元;第二部分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付至2021年11月16日为6344元。本案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4000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1月9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为3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因审理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已足额,本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21218.08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307526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6718.06元、保全费2326.02元、执行费4648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在立案阶段向本院出具《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声明款项足额划付即作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7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7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超群
审判员 贺洪超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