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仙商初字第600号
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炉兴中路22号。
负责人:陈智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朝华。该厂职工。
被告: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福渡镇新河街道兴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被告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 判 长  戴天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王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