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与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民初2297号
原告: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408-2。
法定代表人人:王宏森,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注册号:9134022558010901XH。
负责人:叶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无为县福渡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