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鸿德伟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扎兰屯市鸿德伟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鸿德伟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鸿德伟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起歇业至今,该公司的全部房产、机械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已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以另案查封。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世君
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