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37号
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BLKM85X,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陵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熠,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X3807F,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钦堂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以货款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