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弘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37号

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BLKM85X,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陵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熠,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X3807F,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钦堂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以货款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杭州乔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