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2773号
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达建设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莱达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尚欠房款4657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1日,莱达建设公司将座落在莱西市威海西路、沽河街道办事处政府对面路南两层网点房(西数第3个),建筑面积约113.92平方米转让给***,双方约定价款为176576元,首付10万元,余款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尚欠46576元未支付,经多次追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退还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