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6633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007B。
原告***与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