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263号
原告青岛中科正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现场在线扬尘监测设备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在线扬尘监测设备,用于被告翡翠城映翠园项目,使用地点(莱西市)烟台路东,济南路北;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莱西市,本案应当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莱西市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林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