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59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世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