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郝龙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莱西鸿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国,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五社区居委会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仁,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南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南山路中端(夏北村)。
原审被告:王玉全,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审被告:孙吉雷,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孙明,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莱达市政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枣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利德利劳务公司)、原审被告乳山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全、孙吉雷、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莱达市政公司、山东枣建集团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莱达市政公司、山东枣建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9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9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光成
审 判 员 赵 芳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安姣姣
书 记 员 刘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