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5执14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在本次执行中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赵向前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