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崟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崟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塘坊街208号天城镇政府社保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TQ4J7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崟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国本路140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U11T3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崟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上诉人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