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梓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22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0日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外人:江苏梓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FA7L3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雷。
关于***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做出的(2020)苏1302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江苏梓安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梓安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3000元,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江苏梓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33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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