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永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永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78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永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7588443D。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西路晋河花园小区19栋一单元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申请人开封市永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豫0211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开封市永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