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尚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诺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尚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1178号
原告:菏泽诺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央公馆第27幢楼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尚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海河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诺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尚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菏泽诺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诺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