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顺达建材租赁与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2860号
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1MA753G9W37。
经营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纬三路2-2紫金佳苑5号楼1单元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2446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丰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1单元20层12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5JK6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与被告青海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丰驰建筑工程有限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以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顺达建材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