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青01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男,1979年9月16日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款265726.56元,承担执行费3885.9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0月20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4日申请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又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双方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青01执恢128号】(2013)青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青01执恢129号】及(2013)青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青01执恢123号】的内容,达成一览子解决(2016)青01执恢128号、(2016)青01执恢129号、(2016)青01执恢123号三案的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计140万元(仅含租金、违约金及法律费用)该款项分两次付清:1、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前支付40万元;2、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前支付100万元。二、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三案的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于8月12日和17日分别将140万元转入我院,并将此款给付申请人,申请执行费也同时转入我院,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