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民初72号
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91元减半收取25645.5元由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余25645.5元退还原告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宁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