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1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24日止欠付的租金、违约金323685.59元;给付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欠付的租金312466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给付律师费10000元。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3221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无人办公,无人签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向多家银行和财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工商、房产、国土局无财产登记,车管部门查询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二辆车号为青AA****(五十钤)、青AG****(长城)号车,**名下有青A*****(金杯)车一辆,以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表示不放弃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青海鹏彤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债权,只有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