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7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1905室。
第三人:**方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北街鼓楼时代广场1-7幢1-办公1225室。
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鼎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