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251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1幢1905室。
原告***与被告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