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民辖终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锐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1106-11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浩,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诉人广西锐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2)桂0802民初534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锐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2)桂0802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已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锐武公司注册地法院,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锐武公司注册地法院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锐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锐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栋梁
审 判 员 李庚华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露露
书 记 员 莫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