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8404号
原告:牟乃荣。
被告: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佛涛路**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乃荣与被告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牟乃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30日拖欠工资659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600元;五、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至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元;六、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防暑降温费3200元;附:以上合计人民币80326元;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56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度至2017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436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份拖欠工资7000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的防暑降温费32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后,作出北劳人仲定字【2018】第216号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500元;二、被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元;三、被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1月、12月工资6590元;四、被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防暑降温费112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裁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216号裁决。”
本院认为,原告以“牟乃荣”的名字起诉,诉状没有原告的签字,***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乃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