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华泰市政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216号裁决书。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19)鲁02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216号裁决。为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