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诉前调确508号 申请人: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3号楼6层6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方家村青年文创园F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18日,汉族,系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经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0177.22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清; 二、如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给付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全部款项,则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兴奥龙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经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马 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