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71号-1
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东区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宇,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户存款276640.0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拱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长阳支行账户(账号XXXX)存款276640.0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