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原告***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街道**大道369号**易号嘉园1栋204号房-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AXPK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平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丈夫。 被告:***,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曾用名***,男,1987年3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楼区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水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孔芝兰,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余水源之妻。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被告***之妻。 原告***、***诉被告湖南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安物业)、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及被告***、***、***、***、***、***、***、***、***、**、***、***、***、***、***、***、余水源、孔芝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湛赛男、被告湖南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以下简称***等十户业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水源、孔芝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84502元,其中财产损失78502元,评估费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星宇公司将堵塞管道改大尺寸后供业主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6月21日购买了位于湖南省平江县××街道××社区星***3栋2**204户房屋,后进行了豪华装修并入住。2022年8月19日,原告因事外出未在该房中居住,2022年8月21日,原告返回家中发现其204户房屋因卫生间污水返流致使满屋粪水,水位高于地面10厘米左右,原告的卧室木地板与木质定制家居、床等全部被浸泡在粪水之中,屋中臭气熏天。原告告知物业前来查看,被告唯安物业未予理睬,后在原告的极力要求下,唯安物业找到堵塞位置位于3栋2**共同下水管道转弯处,并对该堵塞处管道进行拆除,拆除后发现管道内有***卫生纸等生活垃圾、泥沙和一截钢筋。原告也逐一通知3栋2**已入住的各住户原告房屋被卫生间污水返流的事实。为减小损失,原告对屋中粪水进行清理,撬开了被浸泡的木地板,并整房消毒。原告为不激化矛盾,要求和物业公司及各已入住业主进行协商,遭到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反对。原告即申请社区和街道进行调解,住建局物管办、天岳街道物管办、润民小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组织了调解,因调解未果,为明确损失,组织调解的部门要求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经评估,原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8502元,并花去评估费6000元。被告唯安物业公司是星***的物业服务单位,事发前的8月18日原告已发现案涉管道内有异物坠落的声音,并告知唯安物业公司采取措施谨防下水道堵塞,唯安物业公司并未予重视。被告星宇公司为星***的开发公司,造成堵塞的原因与管道坡度、管径大小有关。***等20位被告均为星***3栋2**已入住业主,是部分***的直接来源。综上,被告唯安物业履行合同不到位,未尽维护排污管义务;被告星宇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下水管道设计存在缺陷,各入住业主未合理使用,均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因调解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唯安物业辩称:答辩人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协助3-204业主及时进行疏通,故不存在物业履行不到位,理由是:1、2022年8月21日上午11时19分业主将情况反映至物业服务群,并向物业服务中心说明情况,物业服务人员当天11时25分到达返水现场,并查找堵塞点和及时疏通,同时通知楼上所有已装修和入住业主暂停公卫用水;2、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小区公共管道维护义务,发现返水时第一时间查看污水井,发现不是物业懈于管道维护导致污水井堵塞返的水;3、通过查找确认为公共污水管道弯头堵塞,物业公司拆开堵塞弯头后发现堵塞原因属人为导致,***为一段约20公分长钢筋、装修油漆、水泥残渣和卫生纸巾,疏通后3-204屋内粪水及时排出,由于此管道为室内共用管,2至25楼04户型共用此管,公卫共用污水管属于房屋使用人室内,属于物业无权勘查的隐蔽部位,在多个共用人共同使用情况下,物业公司维护难度大,堵塞原因由共用管道共用人装修的垃圾或建筑垃圾排入共用污水管道导致,非物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堵塞,如属物业对污水井维护不到位导致污水井返水,物业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星宇公司辩称:1、答辩人开发的星***房屋包含下水管道工程在内的设计施工图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其工程质量已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称的设计缺陷问题;2、案涉下水管堵塞,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被答辩人于2021年7月27日已在答辩人处收房,且收房时被答辩人未提出异议,说明答辩人提供的房屋包含下水管道在内的设施都不存在问题,收房后包含下水管道在内的设施交由物业公司维护、修缮,案涉下水管道堵塞行为与答辩人无关。星***3栋2**下水管道堵塞系垃圾堵塞,造成污水倒灌从卫生间溢出,造成损失,系3栋2**204户主及其楼上业主共同使用下水管道的业主丢物品不当造成的堵塞,且案涉纠纷是在被答辩人收房之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答辩人作为开发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等十户业主共同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唯安物业与被告星宇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涉下水管道是公共下水管道,发生堵塞部位位于负一楼车库内的主管道转弯处,该堵塞部位位于答辩人房间之外,不属于答辩人专有专用部分的下水支管道,是属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部分。根据《星宇总部国际(星***)临时管理规约》及《星***(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案涉管道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属被告唯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该职责包括在业主入住后,唯安物业应当定期对下水管道进行清查。原告卫生间在2022年8月18日第一次出现堵塞,并告知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原告及其余业主提出应是主排水管堵塞,但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并未予足够重视,致使发生第二次堵塞返流后果,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因怠于基本职责,疏于物业服务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发生堵塞的下水管道位于负一楼地下车库顶部,堵塞发生在主排水立管接入横管的90°直角转弯处,而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发生该堵塞的排水立管接入横管处应采用两个45°弯头接连或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连接,而被告星宇公司设计安装采用的是用一个同径的90°弯头连接,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存在不合理情形,是造成泥沙沉积和卫生纸巾等生活垃圾无法顺畅排放引起堵塞原因之一,被告星宇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2、原告不能举证堵塞及返流浸泡系答辩人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原告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告自身疏于对使用房屋的管理,在发现排水管道存在堵塞隐患后未予重视且外出,致使再次堵塞返流进水,在进水后未及时发现、未及时疏通清理造成损失扩大,且原告同属该下水管道使用人,在无法排除原告及其户内人员不当使用引起堵塞情况下,原告损失应自行承担;3、原告主张的损失大部分并未实际发生,其主张的不合理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其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客观发生,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4、共有部分设施的堵塞所属之人均应承担责任,本案应追加其他业主作为本案被告。 被告***辩称:答辩人房屋装修时间为2021年9至12月,入住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原告住房遭返水水泡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21日之间,在原告房屋水泡期间答辩人并未形成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因此原告房屋被水泡与答辩人无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余水源、孔芝兰、***、***未到庭辩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星宇公司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堵塞发生在房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星宇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责任。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购买了被告星宇公司位于星***3栋204号房屋,且被告星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星宇公司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事发前原告已知道下水管道堵塞情况,但并未督促唯安物业公司解决问题,对堵塞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案涉下水管道在2022年8月18日和21日发生堵塞后原告所在**04户型业主堵塞进行交流情况,被告星宇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对原告提供的堵塞管道及***照片。被告***等十户业主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钢筋等***业主无法排入主落水管,唯安物业公司未定期对落水管进行清理,堵塞并非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且堵塞部位之上所有业主均是垃圾来源。被告星宇公司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堵塞是交房后使用过程中产生,是业主使用不当造成,与星宇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案涉下水管道内的***对管道的堵塞情况,被告***等十户业主及星宇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对原告提供的湖南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价格评估被告》。被告***等十户业主及星宇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无法确定其客观性,且鉴定意见中有名匠公司的证明,无法排除该公司为获得业务而私自开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有相关鉴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的,被告未举证证明该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5、对被告唯安物业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及被告***等十户业主质证认为唯安物业公司在堵塞前没有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没有消除隐患。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等十户业主均对唯安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6、对被告星宇公司提供《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平江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合格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及***等十户业主质证对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和备案仅是对建筑主体的质量进行验收,该验收内容没有涉及水电部分,与本案排水管道是否安装合理、是否达到相关标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证明的是相关职能单位对被告星宇公司所开发建设的“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建设工程的审查、验收情况,原告及***等十户业主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7、对被告星宇公司提供的《星***收楼资料签收表》、《收楼会签单》。原告及***等十户业主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业主在收房时仅是对房屋建筑设计布局根据购房合同进行确认,无法对给排水系统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能证明被告星宇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责任。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的是原告其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验收,对此事实原告未提出异议,但涉案排水管道属共有部分,不在原告验收范围内,故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购买了被告星宇公司开发的星***3幢2**204室的事实;8、对被告***等十户业主提供的《星***业主装修指引》。被告星宇公司质证有异议,认为是属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本院认为,被告星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应予采信;9、对被告***等十户业主提供的堵塞位置照片。被告星宇公司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设计上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设计问题须经专业机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星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应予采信;10、对被告***等十户业主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2022年8月18日原告发现排水不畅时已告知唯安物业公司,在原告离开房屋前排水已畅通,原告对损失扩大没有依据。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原告房屋因共有排水管道堵塞返水造成原告房屋被水浸后告知3幢2**04户型业主及业主为该事群聊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11、对***等十户业主提供的***聊天记录、***、***水电费抄表和明细。原告及被告星宇公司质证有异议,认为堵塞发生前该三户业主均已进行了装修,***不仅有生活垃圾还有建筑垃圾,该证据不能证明***不是来该三户业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星宇公司质证理由充分,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系平江县天岳街道润民社区星***3栋2**204房业主,该**204房以上部分业主分别为304房***、***夫妻、504房***、704房***、804房***、***夫妻、904房***、***夫妻、1004房***、**夫妻、1404房***、***夫妻、1704房***、1904房余水源、孔芝兰夫妻、2004房***、***夫妻、2304房***、***夫妻、2504房***。星***的开发建设单位为被告星宇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被告唯安物业公司。2022年1月1日两原告入住装修后的204房屋。2022年8月18日,原告发现其所居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有堵塞现象后告知被告唯安物业,并提出应属共有主排水管堵塞,但被告唯安物业并未引起重视和对主排水管道进行检查疏通。2022年8月21日,原告外出两天返回家中时发现其房屋因卫生间污水返流至屋内,致使房屋卧室木地板、木质定制家居、床等全部被浸泡在返流污水中,原告即通知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前来查看,唯安物业公司找到堵塞位置位于3栋2**共同下水管道转弯处,并对该堵塞管道进行拆除,拆除后发现管道内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钢筋等***,堵塞的原因是上述***堵塞下水管道所致。同时原告亦将其房屋被返流污水浸泡造成损失的事实告知3栋2**04户型已装修的各业主。2022年9月6日,原告在要求赔偿未果情况下,委托湖南三权价格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受损财产作出价格评估,评估损失为78502元,并花费评估费6000元。另查明,至2022年8月21日,星***3栋2**304房、504房、704房、804房、904房、1004房、1404房、1704房、1904房、2004房、2304房、2504房业主已完成对所购房屋的装修。发生堵塞的下水管道位于负一楼地下车库顶部,属公共主排水管道,被告星宇公司建设时在立管接入横管时采用的是一个同径的90°弯头连接。本案诉讼中,对堵塞下水管道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钢筋等***直接来源尚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因共有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致屋内装修及物品受损的责任主体和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向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按《【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应对共用排污管道负有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义务,案涉下水管道的堵塞部位是共用管道,属被告唯安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的范围,在业主集中装修和日常生活期间,其应当定期检查,但被告唯安物业公司未就上述应尽义务的履行情况充分举证,尤其是在已发生堵塞现象后亦未及时排除隐患,故被告唯安物业公司对共用管道的堵塞并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4.4.8条“室内排水管道的链接应符合下列规定:3、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链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5、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的标准,结合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被告星宇公司在案涉管道堵塞处采用的是一个同管径的90°弯头的事实,且被告星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同管径的90°弯头是按设计施工,故被告星宇公司安装的该下水管道不符合国家给水排水标准,亦是造成管道被堵塞的主要原因之一,故被告星宇公司因未按国家建筑给排水标准建设案涉堵塞处管道,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对造成本案堵塞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管道进行更改。作为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星***3栋2**304房、504房、704房、804房、904房、1004房、1404房、1704房、1904房、2004房、2304房、2504房的业主,理应正确合理使用公共排水管道,因在***中有卫生纸巾等生活垃圾,而上诉业主对共用管道的堵塞均提供不出确凿证据证实与其无关,应推定各业主均存在不当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从而推定各业主因使用不当导致共有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了原告财产受损结果发生,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各被告业主应平均承担侵权责任。两原告作为星***3栋2**业主,其并未举证证明自身没有不当使用,故应与被告业主平均承担责任。综上,对原告的损失78502元,加上鉴定费6000元,共计84502元,本院认定由被告唯安物业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即负责赔偿两原告84502元×60%=50701元,由被告星宇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负责赔偿两原告84502元×30%=25350元,由被告304房业主***、***、504房业主***、704房业主***、804房业主***、***、904房业主***、***、1004房业主***、**、1404房业主***、***、1704房业主***、1904房业主余水源、孔芝兰、2004房业主***、***、2304房业主***、***、2504房业主***及原告等13户业主共同承担10%责任,即各负责赔偿两原告84502元×10%÷13户=6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共有下水管道堵塞返水造成的损失50701元; 二、由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共有下水管道堵塞返水造成的损失25350元,并由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对本案被堵塞弯道处的管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造; 三、由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余水源、孔芝兰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650元,被告***赔偿两原告650元;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请注明***、***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2元,被告唯安物业公司负担1147元,由被告星宇公司负担573元,被告***、***、***、***、***、***、***、***、余水源、孔芝兰***、***、***各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