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289号
原告:北京森洪利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15层1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森洪利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格星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结清案款,现原告北京森洪利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森洪利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