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郾城区恒润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103执保132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的(2021)豫1103执保132号郾城区恒润物资供应站申请保全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豫1103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申请人郾城区恒润物资供应站的申请将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账号为:11×××53、11×××95、11×××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账号为:36×××68-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将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账号为:36×××46-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将杨某华名下财付通账号085e9858eecbdde1461978f8e@wx.tenpay.com、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9×××11CNY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至此,郾城区恒润物资供应站向本院申请保全的财产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营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