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2066号之二
申请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生机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7875736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16507。
法定代表人:罗明亮。
申请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赣0404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734.7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2××××、车架号为WDANHCAA1BL578393的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一辆,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734.72元人民币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2××××、车架号为WDANHCAA1BL578393的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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