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2066号之一
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生机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7875736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16507。
法定代表人:罗明亮。
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保全费2024元,合计4930元,由原告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自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