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未完全履行全部债务,于2021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还欠租金及违约金976293.41元和判决生效后的租赁费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2012年5月1日注册登记的渝A×××××号宝马牌车辆,因年限已长,申请人不申请查封、扣押。
四、2021年4月29日对***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五、2021年4月30日对***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六、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风险自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23日在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