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2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洞镇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瓜州县锁阳城镇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瓜州县锁阳场镇。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镇长。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县锁阳城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92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255568.35元,诉讼费2574元,执行费3772元,合计261914.35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瓜州县锁阳城镇人民政府交纳案件款175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22执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天明
审判员 张爱勇
审判员 戴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