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高民执字第765-2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欠款28036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已到,但被执行人还未将案件款履行完毕。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2374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