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高民执字第765-4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高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欠款28036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99元。被执行人****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5)高民执字第765-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511.0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910.14元,下剩案件款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067.22元予以扣划。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22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