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7342号
原告:北京爱山河国际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山河国际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山河国际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山河国际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山河国际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