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210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曙豪分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210号
申请人: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96106360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如元路。
法定代表人:尹相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飞,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曙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2028276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32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HONGSEONGYEON。
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8525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鳌山卫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
原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曙豪分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曙豪分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曙豪分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佳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端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