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润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泰润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YCM6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街中街B区22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泰润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AMUU80,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泰润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衢州市晶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胜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