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18号
申请人: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8289188XP),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福路**。
法定代表人:雷志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霞,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HH7XR),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现青。
原告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亚明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