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民初48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HH7XR。
法定代表人高现青,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6月,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认为该案涉及的欠款系被告**个人行为,与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