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5244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王志强,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王现周,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田少秋,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孟卫星,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张科学,男,1994年9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原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上述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冉,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HH7XR。
法定代表人:高现青。
原告***、***、王志强、王现周、田少秋、孟卫星、张科学、***与被告***、北京百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志强、王现周、田少秋、孟卫星、张科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志强、王现周、田少秋、孟卫星、张科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