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4民初5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红,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201211661782。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晨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法定代表人:袁军,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新伟,男,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200810101854。
被告: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E5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CK9B4M。
法定代表人:高静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201011640174。
***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8.0元,减半收取计9,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玉平
人民陪审员 顾建文
人民陪审员 耿德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拴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