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4民初4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红,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业资格证号:1130620121661782。
被告: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E5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CK9B4M。
法定代表人:高静赛,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564Q。
法定代表人:袁军,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200814101854。
***与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2.0元,减半收取计8,8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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