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353号
原告: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99。
法定代表人:高静赛,经理。
被告:北京九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白村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品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